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是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坐落于温江区北郊,紧邻江安河,位于古蜀文明重要发源地鱼凫故都,占地33350平方米。2006年,由万春中学、万春中心小学、报恩小学、三井小学、高楼小学共五所学校整合而成,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4000年鱼凫文明的积淀,赋予了学校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学校继往开来,肩扛育人之大旗,同心同德,激情开拓,与时俱进。学校始终坚持内炼气质,外增魅力,修师德、铸师魂、炼师能。满园园丁,或晓于文史,或精于数理,或擅于艺体,或长于教诲,启智慧之门,拂心灵之尘,授做人之道,育生存之能。学校将汲传统之甘露,纳时代之菁华,铸学校希望之丰碑。学校确立了“以仁为本、立德树人”为办学宗旨;“正心明道,格致求真”为办学理念;“打造蜀韵书院,凸显艺体优势”为办学特色的“养正教育”核心文化。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成都市首批“新优质学校”、“成都市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成都市安全达标示范校”、“成都市模范单位”。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全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
(二) 校 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北路568号
(三)邮政编码:611130
(四)网 址:http://www.wjjy.cn/wcxx/
(五)注册域名:温江区万春学校
(六)微博名称:温江区万春学校
(七)微信公众号:温江区万春学校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本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办学目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坚持跟党走、感党恩,积极推进学经典、用经典,学技术、用技术的办学规划发展之路。努力办“蜀韵浓、品质优、特色靓”的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第七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校园文化体系
(一)教育理念:传承鱼凫精神,做好“养正”教育,为每个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
(二)办学策略:正心明道,格致求真;
(三)办学特色:弘扬鱼凫精神,涵养正道人生,打造蜀韵书院,凸显艺体优势;
(四)培养目标:刚正弘毅鱼凫娃,开拓进取万春人;
(五)一训三风
校 训:明德崇文,守正出新;
校 风:养正心,铸正德,守正道,扬正气;
教 风:身正为范,精业奉献;
学 风:博学笃行,守正励志;
(六)学校校徽:“春之韵”,融入天府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丰富其内涵。上半部分为五朵绿色的花瓣,昭示生机勃勃、春意盎然,五朵花瓣错落排列,象征着“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又象征古蜀“五王”,其间构成四个空隙,象征鱼凫“四河”,这是文明的起源,更是文明的传承;图标下半部颜色较为深暗,寓意大地的颜色,象征天府文化这片肥沃的土地,采用舒展而飘逸的造型,既似一双展望未来的慧眼,又如一对搏击长空的翅膀,还似一双勤劳之手,三者结合预示“托得起、看得远、飞得高”;图标中部为璀璨的明日之星。校徽“春之韵”的整体寓意是:托起明天的希望!
(七)纪念日:学校创办于2006年,每年9月6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六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主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部委员会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部委员会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党总支部委员会审定的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党总支部委员会审定的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党总支部委员会审定的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会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实行必须发挥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总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党总支部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总支部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总支部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一条 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双培养”机制。开展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建立与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的领导职数设立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坚持学校党总支部委员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商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商议讨论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
(四)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六)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发展中心、改革发展中心、信息技术中心、校务管理服务中心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中心是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德育、教学、服务保障工作管理的职能机构。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二)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家校协作等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三)课程发展中心:负责课程规划实施、质量管理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四)改革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及教育科研的管理.指导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技术规划实施、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六)校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为教育教学、学生生活、后勤保障等提供支持与服务。
(七)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党政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务会议(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各中心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学校校务会议(行政会议)一般为每周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指标到校生、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合同文本从法律角度进行把关,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认真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双减”“五项管理”等相关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课程发展中心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学生发展中心、课程发展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工作。不招复读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2022年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公平学校特色的,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学校规范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齐开足上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别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有效性。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控制作业量,布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方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具体管理细则按教代会通过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切实将党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要求落细落小落实,着力构建方向正确、内容完善、学段衔接、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德育工作体系,大力促进德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学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首,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以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为抓手,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完善学校德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把美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学校教育各学段。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学校美育课程以艺术课程为主体,包括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课程,分学段有侧重地规划美育课程设置。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培养学生艺术爱好。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学校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生命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制订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和营养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配齐体育教师,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有效利用体育场地和设施器材,满足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率。
第三十九条 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基本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是新时代党对教育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发挥学校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
实施劳动教育的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学校要明确实施机构和人员,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小学低中年级以校园劳动为主,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可适当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
第四十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发挥各学科独特育人功能,统筹课程资源,落实全员责任,体现综合育人。创新德育形式,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在学校管理各个环节分层开展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心理辅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改革发展中心,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强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学校改革发展中心下设由学校领导、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学校改革发展中心下设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党政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围绕学校整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学校领导的参谋助手、学校的信息枢纽、部门的综合协调、决策的督促检查等作用,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师生,做好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要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凡停课半天以上,需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批准。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从学生的注册、建档均严格按照《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团总支、少工委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团总支、少工委与学生会是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进步显著、特长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惩戒,学生对所受惩戒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申报减免学杂费,资助助学金,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市、区有关教育局人事目标工作部署,紧扣实现“学到温江”民生品牌目标对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要求,明确目标,制定具体的措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参加思想政治道德和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全员聘任制,不断完善适应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的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五险一金”制度。学校在特殊情况下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可聘用员额制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安全保卫、工勤工作,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岗位、人事合同。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质健康检查。
第五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颁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社部、监察部颁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印发《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组织实施教师管理与考核制度的制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和试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职工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及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章 学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年度决算报告,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务管理服务中心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六十九条 积极依法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一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七十条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幸福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一条 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完善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治理,形成育人合力。
引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有序开放学校体育文化设施,服务社区居民。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视与省、市、区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十三条 学校重视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和学校国际化进程,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第七十四条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加入名校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制改革新模式。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一)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是否对章程修改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如获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安排部署章程修改相关工作。
(三)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改革发展中心汇总教师建议,结合学校实际调整修改章程,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原有学校规章制度中如有条款与本章程相抵触,原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党总支委员会。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