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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办学章程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

办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4122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深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教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

        英文名称:Wen Jiang Qu Wan Chun School

        校    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北路568号

        邮政编码:611130

        网    址:https://wcxx.wjjy.cn/

        注册或名:温江区万春学校

        微博名称:温江区万春学校

第三条  我校是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义务阶段的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对象为万春镇的适龄儿童、少年。办学规模为九个年级41个班级,初中不超过50人,小学不超过45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教育理念:为每个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

        办学宗旨:以人为本, 立德树人, 和谐发展

        办学目标:坚持三个面向,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办学策略:文化立校 质量兴校 特色强校

        校    训:勤勉、博学、传承、开拓;

        办学思路:博爱、民主、法治、科学、创新;

        办学特色:弘扬鱼凫文明,植根田园文化,打造书香校园,凸显艺体优势;

        办学方向:“学生有未来、教师有追求、学校有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学校。

        纪 念 日:学校创办于2006年,每年9 6 日为校庆纪念日。

        学校校徵:校徽为倒放的“春”的抽象图案。图案按照花自然盛开时的样子,基部左右各一花瓣,中间一瓣垂直向上,象征着今日蒸蒸日上的万春学校。花的香气淡雅、悠远,亦象征六校一脉相承的高远追求。

学校校歌:《春的希望》。

第六条  学校肩扛育人大旗,同心同德,甘苦与共,激情开拓,与时俱进。塑成了“为幸福人生奠基”的教育理念,织就了“人本和谐”的校园文化,炼就了“关爱、严谨、精业、奉献”的教风,育出了“善思、明德、励志、知行”的学风。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和谐发展”之宗旨,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内炼气质,外增魅力,而今秉承教育优良传统,洋溢现代教育创新气息。修师德,铸师魂,炼师能。满园园丁,或精于数理,或擅于艺体,或晓以文史,或长于教诲,启智慧之门,拂心灵之尘,授做人之道,育生存之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数载耕耘勤,春华秋实硕果累累。

第七条  学校按《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努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的职责

1.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行使法人代表的职责,对内领导学校全面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令、法规、指示、决定,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2.聘任中层干部,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协调领导班子各成员的关系,发挥班子的领导作用。

3.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运用督促、检查、总结等手段促使规划和计划的完成,实现学校工作目标。

4.指导学校各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在学校各级干部的协助下聘任、考核教师和职工,合理实施奖惩。

6.领导学校各项重大改革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7.沟通学校对外联系渠道,争取社会支持办学。

8.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生活装备和设施。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9.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5.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入学。

第十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4.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5.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6.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实验部、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

1.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安全保卫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2.教导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培训业务考核、教学质量、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3.德育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管理、安全工作、团队及学生会建设、文体德育活动及德育课程开放与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

4.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及实施工作。

5.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全体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校长在会前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并严肃认真地参与讨论,最后由校长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须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二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全体党政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两周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合同文本从法律角度进行把关,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导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万春学校特色的,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学校模范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别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有效性。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控制作业量,布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方式。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具体管理细则按教代会通过的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全员德育。积极推进体验式德育网络构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以自主发展为特征,具有高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德育处、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工作。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要求开设音乐、美术、书法课。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培养学生艺术爱好。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生命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制订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和营养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配齐体育教师,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有效利用体育场地和设施器材,满足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发挥各学科独特育人功能,统筹课程资源,落实全员责任,体现综合育人。创新德育形式,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在学校管理各个环节分层开展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心理辅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导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学校设立教科室,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凡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凡停课一天以上,需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从学生的注册、建档均严格按照《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3.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团组织与学生会是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应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人际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申报减免学杂费,资助助学金,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根据市、区有关教育局人事目标工作部署,紧扣实现“学到温江”“学有良教”目标对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要求,明确目标,制定具体的措施,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推行全员聘任制,不断完善适应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的学校人事管理体制。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学校在特殊情况下可聘用编外临聘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安全保卫、工勤工作,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岗位、人事合同。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格健康检查。

第四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颁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社部、监察部颁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印发《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组织实施教师管理与考核制度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和试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职工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及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积极依法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九条  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完善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治理,形成育人合力。 引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有序开放学校体育文化设施,服务社区居民。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与省、市、区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和学校国际化进程,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加入名校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制改革新模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1、召开全体行政会,讨论学校发展的方向及修改构架;

2、召开教师座谈会,号召全体教师献计献策;

3、汇总教师建议,修改章程;

4、将章程修改稿交由全体教师会讨论并通过;

5、组织全体师生进行学习,并落实。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原有学校规章制度中如有条款与本章程相抵触,原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教代会。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学校

                                          201412